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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音通信有限公司移动转售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天音通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基于对乙方通信服务的了解和需求,甲方自愿申请成为乙方客户,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入网要求及业务办理

      (一)甲方使用乙方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受托人应当出示甲方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供甲方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

      (二)甲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终端设备应具备支持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如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甲方应自行承担后果,并向乙方全额支付其所选服务的全部费用。

      (三)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乙方指定厅台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或其受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欲将业务号码过户时,应先交清所有费用,过户时须由双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甲方可委托他人办理,但应同时提交本人及代理人/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

      (五)如甲方本人未到场,委托由代/经办人办理各类业务的,如甲方事后提出异议的,有关争议由甲方与该代办人自行处理,代办人也需按第一项要求提供资料。代/经办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和因办理业务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一)乙方应在国家电信资费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向客户明码标价、公告交费期限信息;甲方应在乙方明示的期限内足额交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资费套餐方案,自业务开通之日起,套餐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套餐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逐年自动顺延。如无特殊约定,甲方在有效期内或到期后可更换套餐。

      (三)如遇国家统一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则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如遇乙方发布、调整资费的,自乙方公告确定的生效日起开始执行新的资费标准。在乙方公告确定的生效日前,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协议继续履行;甲方提出异议且未能与乙方达成一致的,甲方向乙方结清全部未付款项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若甲方为预付费用户,则必须保证账户上有充足的款项。如甲方账户满足消费条件的余额不足,乙方有权限制或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且乙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五)甲方定制第三方增值业务或其他收费业务,甲方使用后,乙方可以代第三方向甲方收取信息费、功能费等,甲方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由第三方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布。

      (六)甲方如需开通国际及台港澳业务,应按乙方规定提出申请并交纳相应费用。

      (七)因甲方终端中的软件自动升级等原因产生的网络流量,甲方应承担该笔流量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条 客户权益

      (一)网络服务

      1、乙方在现有基础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具体网络覆盖范围以现有基础运营商公布为主。

      2、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和基础运营商的通信质量标准。

      (二)客户服务

      1、乙方在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按照不低于《电信服务规范》的标准向客户提供服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客户服务电话10033、网上营业厅www.170.com等渠道,以便甲方了解乙方各项服务。乙方还应向甲方免费提供通话所在地(仅限国内不含港澳台)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公益性电信服务。

      3、乙方向甲方提供需要甲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开通服务项目让甲方进行体验时,不收取体验服务项目月功能费。

      4、对于甲方通信服务开通/关闭申请,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操作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超过时限未及时开通/关闭的,应减免甲方由此产生的通信费用。

      5、为向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方便甲方了解乙方各类业务服务和信息,乙方可通过短信、彩信、wappush、电话、微信等方式与甲方就业务和服务进行沟通。

      6、乙方依法保证甲方的信息资料安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风险与责任

      (一)甲方应保证入网、变更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登记资料不完整或有变更的,应及时到乙方自有实体营业厅进行资料补全或变更手续,否则将影响客户后续正常办理业务。凡因甲方通信地址不详、邮政编码不准确等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收到乙方发出的用户认证信函以及其他业务通知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发现因甲方未登记身份信息、登记身份信息资料失实或者甲方信息变更后未及时更正而影响协议正常履行的,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使用或者暂停、终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且乙方无需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甲方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以冒用、伪造、变造的证件办理入网手续的,乙方有权终止为其提供服务;已签订的入网协议如发现本条前款涉及的证件问题,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三)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电话号码、客户密码等,若发现丢失或被盗用,应及时拨打客户服务电话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停机或修改密码服务,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但乙方不承担非因乙方原因对甲方所造成的后果;如甲方将名下号码交予他人使用,因此引起的义务与责任仍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应妥善管理其通信服务密码。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或终止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因此引起的义务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退网时,甲方租赁或乙方免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终端设备,应归还乙方或按照甲乙双方相关约定处理。

      (六)甲方在欠费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办其他业务,直至甲方补交全部欠费及违约金。

      (七)乙方在受理业务(服务)后,将进行通信资源核查,对于不具备开通条件的,在乙方告知甲方后,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退还甲方已交纳费用,但不承担其他责任。

      (八)由于乙方网络为租赁基础运营商网络,若由于网络原因产生的网络故障,致使甲方出现通信问题,乙方有责任联系基础运营商推进解决。

      (九)乙方按照基础运营商实际技术层面所能达到的数据业务速率范围为甲方提供数据业务,甲方所办理的数据业务下行速度标称值仅为乙方提供的数据业务下行速率最高值,乙方不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达到前述标称值,甲方对此表示知悉并认可。

      (十)甲方发送违法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内容的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等的,乙方有权依据接收客户举报或投诉关闭甲方信息发送功能。

      (十一)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通信卡密码丢失、锁卡或被他人获取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按本协议约定支付通信费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守约方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商业信誉的损失、丢失的数据本身及因数据丢失引起的损失、守约方对第三方的责任及其他间接损失。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一)乙方在本协议外以公告、使用手册、资费单项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表单、业务协议(须知)等均自动成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二)甲方要求终止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办理拆机或销户的,如甲方预存费用不足,则应按照乙方要求预存一定数额的通信费,次月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和双方约定结清相关费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收回号码或账号、终止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1、甲方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代理人或监护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虚假、不实,可能给乙方带来经营风险的;

      2、甲方自行安装未取得入网许可、可能影响网络安全或网络服务质量设备的;

      3、甲方以担保等方式取得号码使用权的,如担保人违反保证条款或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人无能力履行保证责任的;

      4、甲方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或私自转让租用权的;

      5、甲方欠费停机后(含欠费停机当月)3个月内仍未交清通信费用和违约金的;

      6、业务(服务)超过约定有效期的;

      7、该号码被国家司法机关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当用途的;

      8、乙方收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停止甲方服务的;

      9、预付费产品在约定期限内未激活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甲方应遵守短信、彩信、电话、数据等通信方面的有关规定,如有下列行为,乙方可以暂停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直至终止服务。

      (1)以短信、彩信等方式发送违法类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商业广告等信息或引起客户举报的。

      (2)利用“响一声”电话,呼叫但不形成通话,诱导他人回拨的;或者利用虚假主叫等各种机制,进行违法类或商业广告类活动,或者引起客户举报,或者电信运营商收到国家有关部门发文要求予以处理的。

      (3)提供手机淫秽色情网站服务,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引起客户举报的。

      (4)传播手机恶意软件,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引起客户举报的。

      (5)传播其它不良信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引起客户举报的。

      (6)其他违反国家或地方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因技术进步、基础运营商网络调整或国家政策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保留对电信业务(服务)做出调整的权利,同时乙方不再发布公告另行通知,以基础运营商和国家政策公告为准。若为乙方原因进行调整时,调整前乙方应至少提前15日发布公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有关协议争议、双方可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或消费者协会申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业务受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时,若双方均无异议,本协议以一年为周期逐年自动顺延。

      为本次受理业务,甲方已充分、完整阅读以上协议。

甲方: 乙方:天音通信有限公司(待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天音通信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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